









资料:北京某软件公司为一般纳税人(下称A公司)经营情况:年收入2000万元,成本费用1000万元,利润1000万元。
筹划方案:成立个人独资企业(下称B企业)与A公司签订合同,将A公司部分利润500万元,转入B企业。


说明:不管B企业为小规模或者一般纳税人,其所承担的增值税税额A公司都可以用来抵扣,等于是A公司应该承担的增值税部分,转移到了B企业, 所以B企业实际负担的税额只有个税10.51万元,那么算下来的税负10.51/500=2.1%,B企业相对于A公司节约税款为:200-10.51=189.49万 元,节税比例高达:189.49/200=94.74%.
